愛窩集團・宜居不動產
隱私權政策
求職者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條款
經營者: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56611545;104 帳號顯示為「愛窩_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,下稱「本公司」)
適用對象:於本平台應徵職缺、提交履歷或加入人才庫之求職者(下稱「您」)
版本:V1.0 本頁公告日:2026-08-12
生效日、特定目的之法定代號、個資保護聯絡窗口之完整資訊,俟本公司法務核定後於本頁列明; 在此之前的權利行使管道見第十五條。
第一條 前言
本公司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下稱「個資法」)第 8 條,於蒐集您個人資料時為本告知。 當您勾選同意並送出應徵或履歷,即表示您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本條款。
第二條 蒐集者
即本公司: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 56611545)。(個資法 §8-I-1)
第三條 特定目的
- 招募與甄選(職缺媒合、資格審查、面試安排、錄取評估);
- 人事管理(錄取後報到與到職前置);
- 人才庫建置與未來職缺主動聯繫(須經第八條第二層同意,選填)。
法定特定目的代號待本公司法務核實:依框架,媒合平台常見為「069 契約、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」 或「002 人事管理」,實際以法務對照法務部代號表定之。(§8-I-2、§19、§20)
第四條 個資類別;不蒐集特種個資
- 識別與聯絡:姓名、email、電話;
- 學經歷:學歷、經歷、技能、證照;
- 履歷檔案及其內容;
- 應徵問答回答。
本公司不蒐集個資法第 6 條特種個資(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)。請您於履歷與問答中亦勿主動填寫;若自行提供,本公司將儘量避免處理並得逕予刪除。(§8-I-3、§6)
第五條 法律依據(雙軌)
本公司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您個資之合法事由(§19-I):
- 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(§19-I-2):為提供您指定職缺之應徵媒合所必要——此為第一層基本服務之依據,不因您撤回同意而消滅;
- 當事人同意(§19-I-5):就逾越前款必要範圍之利用(如納入人才庫主動推薦),另取得您之同意(第八條第二層)。
第六條 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、方式
期間(保存期限)
| 對象 | 期限 | 到期 |
|---|---|---|
| 未錄取且未加入人才庫 | 招募程序結束後 6 個月 | 刪除或去識別化 |
| 加入人才庫(第二層同意) | 自同意日起最長 2 年;撤回即刪除 | 刪除或去識別化 |
| 因法令或行使/防禦法律請求所必要 | 各該必要期間 | — |
地區:中華民國臺灣地區,及本公司所用雲端/AI 服務供應商之資料中心所在地區(見第九條,可能含境外)。
對象:本公司經授權之招募/人事人員;受託之雲端與資訊服務供應商(委外必要範圍內);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之對象。
方式: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;加入人才庫者,本公司得以 email、電話就未來合適職缺主動聯繫。(§8-I-4、§20)
第七條 您的權利(當事人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)
依個資法 §3,您得: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/處理/利用、 請求刪除;並得隨時撤回第二層同意。
無帳號之身分驗證
- 您以當初應徵所用之同一 email 寄請求至個資窗口(第十五條);
- 本公司寄一次性驗證連結/驗證碼至該信箱由您完成驗證;
- 高風險操作(如刪除)得請您補充可勾稽資訊(如應徵職缺、投遞日期)合理確認為本人,該資訊僅為驗證目的使用。
回應期限(§10、§11):查詢/閱覽/複製本 15 日內准駁(得延長 15 日); 補充/更正 30 日內准駁(得延長 30 日);停止利用/刪除/退出人才庫經驗證後儘速處理 (原則不逾 30 日)。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(§14);拒絕時以書面敘明理由。
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資;惟不提供第四條「本次應徵所必要」之個資,將無法完成應徵。(§8-I-5、6)
第八條 兩層同意及撤回
- 第一層(必要):為完成本次職缺應徵之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。不同意即無法送出應徵。
- 第二層(選填):同意加入人才庫供未來主動聯繫。不同意不影響本次應徵;同意後得隨時撤回。
撤回方式:以驗證之 email 寄送或透過平台退出管道。撤回第二層→自人才庫移除、停止主動推薦; 撤回全部→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並依第十一條刪除(法令另有規定或有正當法律事由須保存者除外)。 撤回不影響撤回前處理之合法性。
第九條 委外處理、AI 運用與國際傳輸
委外監督(§27、施行細則 §8):本公司委由雲端(Supabase)與 AI 供應商協助,並以書面要求受託者: 僅依本公司指示於範圍內處理、採相當安全措施、不得將您的資料用於其模型訓練或逾期留存、 限制轉委託、資料外洩通知、關係終止時返還或刪除,並定期查核留紀錄。
AI 運用範圍與界線
- 現階段:平台 AI 僅協助撰寫職缺說明,不處理任何候選人個資、不對您作成任何決定;
- 未來若導入履歷 AI 輔助:將於啟用前顯著通知、先去識別化再交 AI、保留由自然人作最終決定(AI 僅輔助、非唯一依據)、提供異議與人工重審管道;
- 權利現況誠實揭露:歐盟 GDPR §22 賦予「不受純自動化決策拘束」之權利,我國個資法目前無對應明文;本公司係本於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之透明、可解釋、公平、問責原則自願採行上開保障,非法定義務之重述。
國際傳輸(§21):您的資料可能因使用前述服務而於境外儲存處理(實際地區俟定稿列明)。 本公司以契約(DPA/標準契約條款或等效機制)要求境外受託者維持不低於我國之保護水準; 並知悉主管機關依 §21 於特定情形得限制國際傳輸,若有限制本公司將配合並另行告知。
第十條 安全維護(§27)
受控雲端儲存(履歷存私有 bucket、僅授權人員存取)、最小必要權限、傳輸與儲存加密、 存取稽核紀錄、員工保密、委外監督。
第十一條 刪除與去識別化
保存期限屆滿、您撤回同意、或刪除請求經審核符合者,本公司刪除您的個資或去識別化使其無從識別; 法令另有規定應保存者除外。
第十二條 個資事故通知(§12)
發生個資被竊取、洩漏、竄改或其他侵害,本公司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影響之您,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。
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§45,未滿 15 歲原則不得受僱工作;本平台不以未滿 15 歲者為對象。 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(滿 7 歲未滿 18 歲),應於法定代理人同意下使用; 本公司得知蒐集到不符條件之未成年人資料將刪除之。
第十四條 Cookie
必要性 Cookie 維持服務運作;非必要之分析 Cookie 經您同意後始用, 您得於瀏覽器或平台偏好設定管理。
第十五條 修訂與聯絡
本政策修訂將於平台公告;重大變更(尤其 AI 履歷輔助導入、資料所在地或委外對象變動) 另以顯著方式通知。
個資保護聯絡窗口:本公司之專責單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與地址將於本政策定稿時於此處列明。 在此之前,請透過愛窩集團官方網站所載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繫,並於主旨註明「個資權利行使」及您應徵所用之 email,以利驗證與處理。
您亦得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(俟正式成立後之聯絡資訊)或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訴。